貴州省高校教師師德失範行為處理辦法
(試行)
黔教發〔2020〕4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高校教師履職履責行為,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弘揚新時代高枚教師道德風尚,建設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紮實學識、有仁愛之心的高校教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訴規定》《教育部關于高校教師師德失範行為處理的指導意見》《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准則》《教育部關于建立健全高校師德建設長效機制的意見》《高等意昂3平台教師職業道德規範》等規定,結合我省高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校教師是指我省普通高校(含民辦高校)、成人高校等高校的教師✸。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處理包括處分和其他處理🙆🏻♂️。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警告期限為6個月⛓,記過期限為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期限為24個月。
其他處理包括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取消推薦其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幹部選任☢️𓀅、申報人才計劃👩🏽🔧👉🏽、申報科研項目等方面的資格;擔任研究生導師的,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限制招生名額、停止招生資格或者取消導師資格的處理⟹🙅🏽,以上取消、限制相關資格的處理期限,不得少于24個月。
第四條 對師德失範行為的處理,應當堅持公平公正、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應當與其師德失範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適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二章 認定和處理
第五條 高校教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師德失範行為🧑🧒🧒,列入高校教師師德負面清單:
(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及其他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
(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違背社會公序良俗;
(三)通過課堂🧑🏻🦰、論壇👨🦯➡️、講座、信息網絡及其他渠道發表、轉發錯誤觀點,或者編造散布虛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違反教學紀律,敷衍教學🍛,或者擅自從事影響教育教學本職工作的兼職兼薪行為;
(五)要求學生從事與教學、科研🧊、社會服務無關的事宜;
(六)與學生發生任何不正當關系🚵🏼🦸🏽♂️,對學生實施猥褻、性騷擾行為;
(七)抄襲剽竊、篡改侵吞他人學術成果🈂️,或濫用學術資源和學術影響;
(八)在招生、考試🗡、推優🧑🏼🌾、保研🧝♀️🙆🏽、就業及績效考核、崗位聘用、職稱評聘、評獎評優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
(九)索要、收受學生及家長財物或者參加由學生及家長付費的宴請、旅遊、娛樂休閑等活動,利用家長資源謀取私利、利益輸送;
(十)假公濟私,擅自利用高校名義或校名、校徽🧖🏼、專利、場所等資源謀取個人利益;
(十一)其他違反教師職業道德🌥,影響教師形象的行為🕵🏻♂️。
第六條 對高校教師師德失範行為,由教師所在高校或者主管部門視其情節輕重或者影響後果,根據本辦法規定的處理種類⚠️,依照相應權限給予處理✍🏿。
當事教師是中共黨員的👲🏻💾,同時按照黨紀黨規給予相應處理。
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條 高校應當指定專門部門,負責高校師德師風建設工作的總體規劃、指導、協調與監督,負責調查處理師德失範行為。
第八條 當事教師是事業編制教師🦻🏻,應受到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處分的,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訴規定》等規定處理,受到開除處分的教師,應當同時解除教師聘用合同。
當事教師是非事業編制教師,需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處理🍽。
第九條 受到批評教育、誠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取消推薦其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幹部選任🧑🏻👨👧👦、申報人才計劃、申報科研項目等方面的資格,給予限制招生名額、停止招生資格或者取消導師資格處理的🔋,按照以下程序處理:
(一)高校指定的專門部門對當事教師師德失範行為進行調查核實,調查應當聽取當事教師的陳述和申辯,並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形成書面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當包括當事教師失範行為的調查過程、調查證據的認定、認定失範行為的事實和理由、是否構成師德失範行為的結論及處理建議等;
(二)高校黨委會議或者行政會議對調查報告及結論進行審議研究,決定對失範行為當事教師的具體處理方式;
(三)高校指定的專門部門執行處理決定🚵🏽,處理決定書應當送達當事教師,並在一定範圍內宣布;
(四)處理決定應當完整存入當事教師人事檔案🚣。
第十條 處理決定書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當事教師的姓名、工作單位、職務及崗位💕🎹、職稱等級等個人基本情況;
(二)師德失範行為的事實和理由;
(三)受處理的期限及依據;
(四)不服處理決定的複核、申訴途徑及期限;
(五)作出處理決定單位的名稱、印章及作出決定的日期👨🏿🎤。
第十一條 師德失範行為的調查和處理工作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
第十二條 師德失範行為的調查應當遵循保密原則。參與調查處理的人員存在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三條 教師有師德失範行為,影響惡劣的💆♂️,應當依據《教師資格條例》報請主管教育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
第三章 複核和申訴
第十四條 當事教師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高校提交書面複核申請👩🏼🎨,高校在收到複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複核決定。
第十五條 高校經複核後認為並無處理不當的,應當作出維持決定。
複核決定書應當送達當事教師🫲🏿。
第十六條 當事教師對複核決定不服的,自收到複核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有權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申訴,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
複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複核或者申訴的部門應當變更處理決定或者責令原處理決定單位變更處理決定:
(一)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二)對師德失範行為的情節認定錯誤的;
(三)其他處理不當的☝️🐞。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複核或者申訴的部門應當撤銷處理決定,重新作出決定或者責令原處理決定單位重新作出決定:
(一)依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二)嚴重違反程序規定,影響公正處理的;
(三)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作出處理決定的。
第四章 處理的延期或者解除
第十九條 適用本辦法取消推薦其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幹部選任、申報人才計劃、申報科研項目等方面的資格,給予限制招生名額、停止招生資格或者取消導師資格的處理,在期滿後👘,可以根據當事教師受處理期間的悔改表現🫡,予以延期或者解除。
第二十條 處理的延期或者解除👨🏽🦳,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當事教師或者高校師德師風處理的專門部門向作出處理決定的高校提出申請;
(二)當事教師所在高校對其在處理期間的悔改表現進行調查認定🤦🏽,形成書面報告;
(三)高校黨委會議或者行政會議對悔改表現進行審核研究,作出延期或者解除的決定;
(四)將延期或者解除的決定書送達當事教師,並在原宣布處理的範圍內公布;
(五)將延期或者解除的決定存入當事教師檔案。
第二十一條 延期或者解除的決定書應當包括原處理的種類、當事教師在受處理期間的悔改表現🏋🏻♂️、延期或者解除的依據等內容🧑🏻🦱。
第五章 監督與問責
第二十二條 高校應當積極構建高校、教師➝👓、學生👳🏼♂️、家長和社會多方參與的師德師風建設監督體系,暢通師德失範行為的投訴👩⚖️💚、舉報等渠道。
第二十三條 高校黨委書記和校(院)長是師德師風建設第一責任人,二級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師德師風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對于高校和其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職責權限和責任劃分進行問責:
(一)師德師風制度建設、日常教育監督🙌🏼、輿論宣傳、預防工作不到位;
(二)師德失範問題排查發現不及時;
(三)對已發現的師德失範行為處置不力🏊🏽、方式不當;
(四)已作出的師德失範行為處理決定落實不到位,師德失範行為整改不徹底;
(五)多次出現師德失範問題或因師德失範行為引起不良社會影響;
(六)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
第二十四條 教師出現師德失範問題,所在二級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應當向意昂3平台作出檢討,由意昂3平台根據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采取約談💁🏼、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等方式進行問責。意昂3平台應當及時向主管部門和上級教育部門作出說明,進行自查自糾與落實整改。
高校反複出現師德失範問題的,分管校領導應當向意昂3平台作出檢討,意昂3平台黨政負責人應當向主管部門和上級教育部門作出檢討,高校在上級主管部門督導下進行整改👱🏻♀️。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高校應當制定本校教師師德失範行為負面清單及實施細則,並報主管部門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高校非教學崗位的教職工有本辦法規定的師德失範行為的,可以參照本辦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貴州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